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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離家庭暴力 你〈妳〉可以這麼做!

/編輯部 專業諮詢/台北律師公會、青少年及兒童問題委員會黃顯凱律師
 
我的家庭真可愛,整潔美滿又安康……」如此甜蜜溫馨的家庭情景,原本也是小米家的寫照,不料一場金融大海嘯摧毀了小米的安全堡壘,也讓她的童年生活變了調……。
 小米的爸爸原本是知名企業的員工,穩定的工作讓小米及媽媽過著無憂無慮的生活。週休二日出外踏青郊遊,是他們全家人的例行公事,全台的著名景點幾乎都能找到他們的足跡,但這原本令人稱羨的家庭生活,卻隨著經濟不景氣,爸爸遭逢裁員,讓一切只能成追憶。
 一開始,小米的爸爸也積極找尋下一份工作,無奈大環境的蕭條,使得爸爸求職到處碰壁,時間一久便逐漸失去鬥志,成天懶洋洋地賴在家裡。為了全家人的生計,小米的媽媽開始外出打零工,但微薄的薪水根本負擔不起一家三口的花費,龐大的經濟壓力,導致小米家口角不斷,父母兩人成天為了柴米油鹽吵得不可開交。
後來,小米的爸爸竟然開始以酒精麻痺自己,然後借酒裝瘋出手毆打小米及媽媽,藉此發洩心中的不滿。小米與媽媽整天生活在家暴的恐懼中,究竟小米該怎麼做,才能幫助自己和媽媽逃離地獄呢?
 
       看看專家怎麼說?
 暴力是絕不容許的行為,尤其施暴者又是自己最親愛的家人,受暴者所受的身心煎熬可想而知。政府為了保護受暴者脫離家暴恐懼的陰影,於民國87年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希望透過法律的約束,避免暴力再發生。像案例中的小米爸爸有家暴的事實,小米的媽媽就能依法為小米和自己聲請保護令。保護令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暴力再發生,並不是要處罰犯罪行為,或是處理兩人的婚姻問題,所以申請保護令的先決條件是要能證明施暴者有再發生暴力行為的可能。因此,小米的媽媽必須先蒐集被施暴的具體證據,像是驗傷單、證人等,才能說服法院核發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規定:「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的申請相當簡單,只要被害人到法院、警察局拿取聲請狀或是自行從網路下載,聲請狀的格式現在都很簡單,大多用勾選的方式,填寫完畢後再遞交家事法庭,法院就會開庭訊問雙方,因為保護令規定限制的項目很多,到底必須核發哪些項目,法官會從雙方的陳述進行審理。如果被害人是屬於忍氣吞聲或想要息事寧人,或是發生危及生命的緊急狀況,則檢察官、警察或是主管機關(例如社會局),也可以為被害人聲請緊急保護令。
 案例中的小米爸爸有酗酒行為,依保護令的規定,法官如果覺得有必要,可強制他參加處遇計畫,包括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當法院裁定核發保護令後,除了被害人能受到保護外,當地的派出所也會收到通知,當需要警察幫助時〈例如:命施暴者遷出〉,警察就會到現場支援協助。
保護令屬於民事範疇,但如果施暴者違反法官裁定的某些保護令內容,就可能觸犯刑事「違反保護令罪」。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規定:「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此項罪行屬於非告訴乃論,也就是儘管被害人不願意追究,但只要任何人提出告發,檢察官就能訴究其刑責。但並非所有違反保護令的行為都會觸法,而是涉及到特定的幾個項目,像是:違反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命遷出住居所、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保護令的有效期限最長一年,除非施暴者有再犯的事實,才可以延長,否則期限屆滿就失效,它可以說是給被害人一個緩衝期,給被害人思考的空間,到底該如何解決雙方的問題或是不是該訴請離婚;對加害人則是給予暫時性的警惕。如果被害人忍無可忍,想給施暴者一個懲罰,也可以提出刑事「傷害罪」告訴,但成立傷害罪的要件,是被害人必須受有身體上或健康的傷害;但保護令聲請的要件是受有「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不一定要成傷,只要覺得精神受損,或受到騷擾、恐嚇,就能提出聲請,二者要件有所不同〈關於傷害罪的說明,請參閱第146期的法律小劇場〉。
人人生而平等,每個人都該享有被尊重、免受暴力威脅的權例,當遇到家暴時,千萬不要意氣用事、姑息暴行,必須理性思考做出正確的判斷,才能避免鑄成更大的悲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的限制規定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禁止相對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行為或為其他假處分。
      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
      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本文為黃顯凱律師接受「大嘴鳥親子教育雜誌」訪問後,由該雜誌撰文,刊登於98年3月號「法律小劇場」單元)